采购人(甲方):******
地址:顺昌县城南东路8号
联系方式:***********
供应商(乙方):************
地址:顺昌县货场路***号
联系方式:***********
主要标的:
序号 | 名称 | 数量(单位) | 单价(元) | 总价(元) | 规格型号/服务要求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1 | ****-****年******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| 3(年) | ¥***,***.** | ¥***,***.** |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、《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》(文号:闽运管车辆〔2006〕6号)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,具体要求如下。定点维修企业可以承诺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更优的维修质量保证。 (1)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,以先达到者为准。 (2)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,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即: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内;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40天之内;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00天之内。在上述质保期内,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,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,成交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,对造成采购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,维修企业要全部赔偿。(若维修企业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,可维修企业的质保期执行)。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,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,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修,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,由承修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。 在质量保证期内,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经车辆使用方同意,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,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及费用。 在维修过程中,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,车辆使用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。 定点维修企业对公务车辆进行二级维护、总成修理、整车修理的,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、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;若定点维修企业不具备资质或没有竣工检验能力的,允许外协,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。 定点维修企业在顺昌县范围内须免费施救,提供365天、24小时服务。免费提供车辆年检和洗车服务。免费提供汽车电脑(ECU)控制系统检测设置。免费检测调整制动、灯光、空调等系统。免费提供蓄电池加液及充电保养。 |
合同金额: ***,***.**元,大写(人民币):******元整
履约期限:****年**月**日至****年**月**日
履约地点:顺昌县
采购方式:竞争性磋商
****年**月**日
****年**月**日
无
合同附件:
******
****年**月**日
联系客服
APP
公众号
返回顶部